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Α男(代號00000-00000Α,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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