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9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景年 上列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因與債務人 王淑華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依所提繳付保證書所載債務人 林進輝 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是請具狀釋明請求其「連帶」給付系爭欠款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淑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進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