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175號聲請人 邱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