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許林嬌 被告方 林佰花
林玉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桃簡字第19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彭怡蓁法官陳容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