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第二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間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或未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無遺囑指定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乙○○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委託辦理繼承遺產一切事宜之人,此有聲請人甲○○出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文書可資為證,則本件乙○○之繼承人既已委任聲請人甲○○為遺產管理人,核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無再選任聲請人為乙○○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故其所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