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九六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廖政勝法官林世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