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本件屬定期租賃涉訟,是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查本
件依原告所提之存證信函及租賃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屋每月之租
金為新台幣(下同)12,000元,租賃期間為2年,故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經核定為2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被告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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