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昆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告知、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段奇琬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