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秀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秀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秀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104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104年度原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二)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原易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104年度原易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1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104年度原易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前開(一)、(二)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四)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五)前開(一)、(二)、(四)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六)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五)、(六)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4年7月2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度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096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3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