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惠菁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25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