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13號原告 陳俊安 被告 藍裕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41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