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保安處分人甲○○原名右列受保安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保安處分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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