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7號原告 吳淑卿 被告 丁俊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4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