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05號原告 戴榮緯 訴訟代理人 吳岳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未帆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戴未帆在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
12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固記載被告戴未帆之住所係在台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入出境資料結果,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無誤(見調解卷第7頁),可見被告目前未居住在國內。
是原告既未載明被告在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被告,於法即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