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沈貞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義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