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5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秀雲 、 宋昭仁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