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97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史憲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權新台幣169,962元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8.25%或15%,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