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惠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9號,偵查案號:105年度偵字第8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產品USB型針孔攝影機壹個,沒收之。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惠漳係址設新竹縣○○市○○○街○○○號之冠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冠崴公司)員工,於民國105年7月14日下午2時許,無故將針孔攝影機放在冠崴公司一樓廁所,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分,嗣於同(14)日下午5時7分許,告訴人 黃鈺婷 在該廁所內發現遭上開針孔攝影機竊錄,遂告知同事 陳文萍 ,經查看該針孔攝影機內容,發現尚有告訴人 周艷平 於如廁時遭竊錄,以及被告安裝該針孔攝影機之情形,始悉上情。茲因告訴人及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已於警詢中撤回告訴,並記明筆錄在卷,且有和解書在卷可稽,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72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電子產品USB型針孔攝影機1個(105年度保管字第1309號編號2),內有竊錄內容,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犯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722號偵查中,嗣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扣案之電子產品USB型針孔攝影機壹個(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保管字第1309號編號2),係被告犯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為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業據被告供承無訛,依上開規定,自屬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沒收之,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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