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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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 許庭瑜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黃璽諺 (原名: 黃德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9日裁定於5日內補正『㈠土地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完整記載之土地謄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㈡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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