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4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4557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借據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
該借據約定條款第16條已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
人及連帶保證人均自願受本借款之貴行撥貸分行所在地之法
院審理之,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而本件借款之撥
貸分行為原告之台北分行,其所在地在台北市○○區○○○
路○段2之1號1樓、2號13樓,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依
前開約定及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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