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0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采靜選任辯護人張桂真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李采靜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張宏明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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