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附表編號二之罪(已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