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45號原告 林明震 被告 王嘉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5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3,76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3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