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竹簡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天來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3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天來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應補充為:「、、侵占入己(已發還 王詩婷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偵查報告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黃天來行為後,刑法第337條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而於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7條則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正目的顯係將原本尚須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規定計算得出之罰金數額,直接規定為法定罰金刑度,以減少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並無改變該法條構成要件之內容及處罰之輕重,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予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33
7條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物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前,有偽造有價證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賭博、詐欺及多次竊盜等案件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不良,其於108年2月間甫經竊盜案件執行完畢,猶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又恣意侵占告訴人遺忘之手機,一再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而侵害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薄弱,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本件犯行之手段、方式均尚非兇殘、暴力,兼衡其所侵占之物業經告訴人領回,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狀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侵占之三星手機1支已實際發還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憑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653號偵查卷第14頁),依前揭規定,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3653號被告黃天來男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黃天來於民國108年12月1日15時5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00號「約餃亭」前,發現王詩婷所有遺忘在該處之三星廠牌手機1支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離本人所持有之三星手機侵占入己。嗣經王詩婷發現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詩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與證人即告訴人王詩婷證述情節相符,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暨證物照片共
7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檢察官楊仲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依婷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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