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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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劉國義 代理人 林佳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嘉萍┌────────────────────────────────────────────────────┐│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劉吳正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100年3月30日│60,000元│0000000│││││澳分行│││││├─┼─────────┼─────────┼─────────┼────────┼────────┼──┤│2│劉吳正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100年4月30日│78,000元│0000000│││││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