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1號公訴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楙森選任辯護人林正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楙森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楙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先前逮捕被告時,被告有逃跑之行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0年7月6日裁定羈押。茲因本案業已審結,且被告因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2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100年9月2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揭有期徒刑,此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00年9月27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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