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0號債務人 田珍珠 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淞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一第一欄更生方案內容第四項「清償總額:叁拾肆萬玖仟貳佰元」應更正為「清償總額:叁拾肆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一第二欄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中關於「三十六至六十期每期分配金額」,應更正為「三十七期至六十期每期分配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算誤寫情事,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