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暨其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因所定執行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符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