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盈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盈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盈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盈儒前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8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2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3月(29罪)、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4罪)、1年3月(25罪)、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4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6月確定,經移送執行,並與前開㈣部分之刑接續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8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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