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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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5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禮晏具保人呂佳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佳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呂佳秋因被告姜禮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刑字第00000000號),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姜禮晏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呂佳秋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4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日、109年6月3日新北檢德辛109執3329號函2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執助字1356、1355號檢察官拘票2紙及報告書2紙、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1紙、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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