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93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元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