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93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元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