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41號原告 張瑋鑫 年籍資料詳卷
葉淑玲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林潤宇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4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林潤宇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兩造經合法傳喚俱未到庭,且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陳柏嘉法官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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