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6號原告 林宛姿 被告 謝銘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郭子彰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