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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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共榮上列受刑人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共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共榮前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7年度上訴字第5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施柏宏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