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06號原告 陳帥君 被告 王孟杰
陳尤如 王明基 賴明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尤如任職於中台禪寺(設南投縣○里鎮○
○路○號)知客期間,將侵害名譽之不實訊息傳達其他被告,並對外簽發不實公告函中台禪寺、萬里靈泉寺、天祥寶塔禪寺、中台禪寺工務所、中台禪寺所屬各精舍、中台男眾佛教學院、中台女眾佛教學院,共同侵害原告之名譽,爰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惟查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之所在地點在中台禪寺,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且被告亦具狀聲請本院將本件訴訟移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有被告之聲請移轉管轄狀在卷。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