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 李明慶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大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依原告102年9月27日具狀表明兩造已達成和解,請求再開等語,且被告大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另經法院於102年8月30日裁定選任臨時管理人張樹萱律師。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