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69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國富 被告資寅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耀儀 被告 林杏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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