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謝崑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同年6月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月,已於111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1年9月26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紹洧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 盧志權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營業部109年12月31日5萬元AG0000000無2盧志權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營業部110年2月28日5萬元AG0000000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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