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依庭 債務人 黃柏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13,6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柏崴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及110年6月28日向債
權人訂借下列放款借據,共兩筆:(一)債務人黃柏崴於109年5月20日向債權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額度100,000元(證一),借用期限為三年,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債務人黃柏崴於110年6月2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180.176.215.236)向債權人線上申貸勞工紓困貸款1筆,額度100,000元(證二),借用期限為3年,自110年6月28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㈡勞工紓困貸款之約定利率部分:系爭借款之利率按年利率百
分之1.845浮動計算,自債權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債權人訂約日中華郵政(股)公司未達500萬元之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09年5月20日及110年6月28日年利率為百分之0.845)(證三)加計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訂定,並隨上開利率調整而機動計息。中華郵政(股)公司分別於111年3月23日、111年6月22日及111年9月28日宣布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升1碼(年利率百分之2.095)、半碼(年利率百分之2.22)及半碼(目前年利率百分之2.345),為應政府照顧弱勢勞工政策,勞工紓困貸款利率維持1.845不變,利率條件有利於借款人。
㈢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
暨加速條款約定:(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全部視為到期。
㈣債務人繳款情形:(一)查借款人自111年8月20日下次還本、
付息日便未給付,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尚積欠本金33,685元暨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如請求之金額所示。(二)查借款人自111年7月28日下次還本、付息日便未給付,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尚積欠本金79,996元暨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如請求之金額所示。
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利率資料表、小額貸款全部查詢、戶籍謄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1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33,685元黃柏崴自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45279,996元黃柏崴自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84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33,685元黃柏崴自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279,996元黃柏崴自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