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48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兼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被告林佳龍
王在莒林 富英 蘇映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以108年度補字第77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簡廷涓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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