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3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348號債權人 張淑華 代理人 張信鵬 債務人 顏逸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本金│起息日│止息日│年利率││號│(新臺幣)│(民國)│││├─┼──────┼──────┼──────┼────┤│││104年9月10日│105年9月10日│18%││1│50,000元├──────┼──────┼────┤│││105年9月11日│清償日│5%│├─┼──────┼──────┼──────┼────┤│││104年9月10日│105年9月10日│18%││2│1,500,000元├──────┼──────┼────┤│││105年9月11日│清償日│5%│├─┼──────┼──────┼──────┼────┤│││104年7月27日│105年7月27日│18%││3│100,000元├──────┼──────┼────┤│││105年7月28日│清償日│5%│├─┼──────┼──────┼──────┼────┤│││104年6月16日│105年6月17日│18%││4│700,000元├──────┼──────┼────┤│││105年6月18日│清償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