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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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1年度繼字第563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