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1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
二、若向奇穎有限公司請求,請提出其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若向奇穎有限公司請求,請釋明對其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帳戶交易收執聯之受款人為甲○○非公司)。
四、如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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