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信全衛生工程行即 林紀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市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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