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26號債權人 吳佳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卓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1月24
日」?㈡陳報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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