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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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682號聲請人 戴維芯 (即 戴淇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聲請單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聲請單正本。
三、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