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建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建成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