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長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長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過失傷害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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