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679號聲請人蘇潔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蘇文吉 之遺產清冊事件,未據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亦未於聲請狀上蓋用其印鑑章,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確有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之真意。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並未補正;復經本院多次與聲請人電話聯繫,聲請人雖稱會到院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惟迄今仍未補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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