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498號債權人洋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000000000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日盛大理石行之最近營利事業登記證,並確認債務人 林振盛 是否為上開商號之負責人,否則應更正為正確之債務人,經本院民國97年10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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